第一条 中国信息产业商会智能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智能卡专业委员会,对外简称中国智能卡行业协会)是由国内从事智能卡技术研究、开发、智能卡产品的生产、应用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自愿参加而组成的全国性民间社团组织。
智能卡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Smart Card Society of China Information Industry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为:SCS of CIITA,中国智能卡行业协会的英文简称:China Smartcard Industry Society。
第二条 智能卡专业委员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中国信息产业商会的分支机构,智能卡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信息产业商会的领导、遵守中国信息产业商会的章程。
第三条 智能卡专业委员会以"联合、推广、发展智能卡产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为宗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事业发展,努力开发智能卡技术,开拓应用市场,发展智能卡产业。
第四条 智能卡专业委员会坚持民主协商原则。
第五条 以智能卡技术的推广应用、智能卡技术的研究开发,智能卡市场的开拓及同行业间避免过渡竞争,维护共同利益,进行行业内的自我协调、自我约束为推进产业有序协调发展为主要任务,同时承担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据国家政策与法规维护智能卡产业利益。
第七条 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制订智能卡产业政策,以及与智能卡生产应用和服务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引导会员认真执行国家法规和政策、遵守行规、行约。协助政府部门维护智能卡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八条 促进会员的交流和业务往来,为会员事业发展提供积极的帮助。
第九条 为会员与国际智能卡企业的合作提供服务,促进国外先进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引进与推广,促进国内智能卡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
第十条 向公众宣传、普及智能卡知识,介绍先进的智能卡产品和服务,促进智能卡产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开发智能卡专业委员会与其他专业委员会、商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凡承认智能卡专业委员会章程并从事智能卡产业及与智能卡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含在中国注册的外国公司)和个人均可申请参加智能卡专业委员会,经智能卡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资格审查、交由理事长批准即可成为智能卡专业委员会会员或个人高级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智能卡专业委员会章程,执行智能卡专业委员会决议,维护智能卡专业委员会声誉和利益。
(二)积极参加智能卡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其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尊重知识产权,遵守行规行约。
(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智能卡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优惠获得智能卡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有权对智能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获得智能卡专业委员会帮助和保护其合法权益。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五条 智能卡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决定智能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或修改智能卡专业委员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三)审议并批准智能卡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智能卡专业委员会的理事、常务理事。
(五)决定智能卡专业委员会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智能卡专业委员会代表大会的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讨论制定智能卡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审查、批准智能卡专业委员会财务预算和决算,并监督执行情况;
(四)领导并组织智能卡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
(五)选举产生智能卡专业委员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办公室主任;
(六)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推选成立换届筹备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副理事长联席会代行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长主持理事联席会,理事长因故缺席时由其指定一副理事长代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智能卡专业委员会和智能卡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到某一个或分别挂靠到不同单位。办公室设专职办公室主任,负责智能卡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智能卡产业发展和智能卡专业委员会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下可以设分支机构或专业工作小组,分支机构和专业工作小组的设置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智能卡专业委员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会费(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1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1500元/年,个人高级会员50元/年)
(二)智能卡专业委员会有偿服务收入
(三)国内外团体、单位及个人的赞助
第二十四条 智能卡专业委员会设财会人员(会计、出纳各1名)管理各种经费收支账目,并设独立账号,单独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智能卡专业委员会由办公室主任提出预算和决算,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 智能卡专业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年由办公室主任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全体会员监督,智能卡专业委员会委托办公室挂靠单位对智能卡专业委员会财务常年审计。
第二十七条 智能卡专业委员会章程由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修改章程由理事会或理事联席会提出修改草案,交会员代表大会多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智能卡专业委员会的终止程序:智能卡专业委员会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出终止专业委员会的要求,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多数表决通过,智能卡专业委员会则停止社团活动,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清理债权后,向中国信息产业商会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